郭晔 | 法理主题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式
点击蓝字关注本公众号,欢迎分享本文
——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式
作者:郭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朱振)
摘 要:
中国法学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科学革命。“法理”不仅成为新时代中国法理学的中心主题,而且越来越成为中国法学的共同关注和法治实践的公共话语。“法理主题论”是在这场革命中产生的新范式,也是“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不断前进发展的标志性成果。本文对这一范式的历史生成、理论逻辑、方法旨趣和变革意义的考察,揭示了中国法学主题变奏、范式更新和体系升级的必然性。变革孕育希望,范式决定命运,“法理主题论”预示着新时代中国法学在法理复兴之路上的美好愿景。
关键词:法理;法理主题论;法学研究范式;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法理思维
“法理主题论”的生成逻辑表明了其时代必然性和实践必要性,但它能否具备科学意义上的合法性,还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充分而全面的论证。
(一)从库恩出发的检验
美国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最早提出了“范式”(paradigm)概念,他认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科学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一个“新范式”的提出,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本质与规律的本体论解释系统;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某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概念系统、基石范畴、核心理论或话语体系;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科学共同体开展学术活动的平台、论坛、舞台;意味着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及其方法论;意味着一种新的学术传统,即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这些实际上也构成了检验一个新范式能否成立的客观标准。从这些初始的标准出发,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法理主题论”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法学研究范式。
一是“法理主题论”配置了新的法学认知系统。“法理”更新了人们对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法律主题论”把法置于规定权利义务的规则制度层面,法是具有规范性的制度事实;“法治主题论”则把法置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实践层面,法是具有实效性的治理实践。而“法理主题论”对法的认识又前进一步,把法置于法治实践主体之内在需要的意义层面,法是具有正当性的价值存在。于是,法不再停留于简单的规则组合和有效的治理秩序,规则和秩序背后的原理、价值、理由、意义变得更为重要。相应地,法的实践不单是制度实践和治理实践,也是主体的价值实践,人们对法的理解也从一种规律性、合法性的认识上升至规律性、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二是“法理主题论”创建了新的法学理论框架。“法理”与“法律”“法治”一同成为法学和法理学最具统领性的基础范畴。任何一门科学,从理论形态上说,都是由范畴建构起来的理论大厦,“法理”成为继“法律”“法治”之后又一个法学基本范畴,法学在这三个范畴基地之上创建起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错落有致的理论图景。法学中的传统概念、理论命题、核心原理、特色话语被重新配置,法学理论框架更完整、更牢固、更健全。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法律、法治、法理是法学的三个基础范畴,它们既是法学的逻辑起点,又是法学的全部展开,所以,法学就是法律之学、法治之学、法理之学。”
三是“法理主题论”拓展了新的法学理论背景。“法理”不是法理学的专利,而是法学各学科的共享概念,法理泛在于法律和法治各领域,法学各学科共同讲法理、学法理、释法理。例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是民法法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是刑法法理,“效率优先”“有效监管”是经济法法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环境法法理。法理还是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等不同法治环节的共同依据,立法说明中的立法理由、执法决定中的比例原则、司法判决中的裁判理由、普法宣传中的宪法至上、法律监督中的权力制衡等都可以统合于法理。可以说,法理让法学的理论幕布越拉越宽,为更多学科、更多领域、更多学者铺设了理论平台。正如李林教授所说,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应当聚焦和把握的第一个基本向度便是法理向度。
四是“法理主题论”催生了新的法学思维方式。法理研究在目的上追求法之价值、意义和美德,这种意向落实到思维层面就产生了新的思维方式,即法理思维。它把人权、民主、自由、公正、安全、秩序、和谐等目的性价值融入到法律和法治中,比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更具有导向性、包容性和想象力。法理思维推进了法学思维结构的大调整,使其分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三种方式:法律思维是权利义务的规则思维,法治思维是依法办事的程序思维,法理思维则为良法善治的价值思维。同时,法理思维也提升了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品质和境界:“没有法理思维的法律思维或法治思维,只能是法条思维、机械思维、教条思维或僵化思维,只有运用法理思维,超越法条,阐释清楚法条背后的法理,才能使冷冰冰的法条化为温暖人心的乐章。”
五是“法理主题论”造就了新的学术共同体。以法理为主题的研究不但没有设置学科藩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科间的融合。一方面,以“法理”为研究对象解决了法理学长期以来的研究对象之窘,回答了法理学没有自己研究对象的质问,从而广泛团结了法理学研究队伍;另一方面,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共同关注,更好地促进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交流、融通和对话,使法学界因为法理共识而形成了更为紧密的学术共同体。此外,“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实施,凝聚了法学各领域的学术共识,汇聚了法学各界的理论合力,打造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法理共同体”。正如有学者所感叹的那样:“探寻发现‘法理’之路并非一途一径,也非一人可筑、一文可成,而是需要众人合力、集思广益。”
(二)面向法学研究范式的包容性创新
“法理主题论”范式之“新”,并不是破“旧”立“新”。换言之,它并不是打败了其他所有范式的擂主,而是体现了融合其他范式、促进范式间合作、催生更多范式的新的科学逻辑。当然,知识的新旧更替、范式之间的竞争是必然存在的,“法理主题论”客观上引发了法学从对象到方法的格局调整,但它追求的不是翻天覆地的革命,而是分享、对话、增长和共赢。
其一,“法理主题论”深化、拓展、激活了既有的研究范式,激励它们成长。“法理主题论”没有消灭既有范式在法学知识增长和法实践中的作用,反而增强了它们的能量。例如,法教义学的核心在于对实在法之“教义”的解释和体系化,精致的概念分析和体系化建构使其具有一定的保守性。法理是法教义体系对外开放的门径,经由法理,法理学将法学的时代精华注入法教义体系,从而使法教义学具有了面向时代的勇气和能力。又如,现代化范式关注法制创新和法治改革,追寻法治现代化逻辑使其具有面向未来的品质。法理是改革经验与理论命题的粘合剂,改革的感性经验凝练为法理才能成为有时代价值的概念和命题,才能以理性的方式进入到理论框架之中,法理提升了现代化范式的理论解释力和证成力。再如,语义分析一直以来是英美法理学的重要研究方法,“法理主题论”激发了这一方法在中国本土概念研究上的创造力,法理概念的语义分析是最明显的例证。
其二,“法理主题论”让法学范式之间的竞合成为可能,并引领它们合作共赢。从根本上说,不同范式之间并不存在截然对立的关系。人们运用不同范式作出的解释可能是平行的甚或是冲突的,但不同的解释落到法理层面将可能“融为一体”,“法理主题论”使不同范式最终获得取长补短的机会,并共同助益于法实践。例如,我国指导性案例蕴藏着丰富的法理,既得益于“法教义学”的研究,也借鉴着“社科法学”的成果,“公序良俗原则”便是一例。再如,对于当代科技法治实践中的“基因编辑是否侵犯人的尊严”等疑难问题,既有传统“法教义学”人格权理论的解析,又有“社科法学”之伦理、文化、社会等维度的评判,而它们在法理层面便可形成共识。“法理主题论”使“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等研究范式最大可能地共同聚焦到为法治实践提供正当性理由的任务上来,真正实现了合作与共赢。
(三)面向法学之科学结构的聚变式创新
如果说“法理主题论”对其他研究范式的深化、拓展和整合功能体现了这一范式的包容式创新,那么它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共同的方法论创新、对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双重推动,则可以称为“聚变式创新”。
一方面,“法理主题论”激活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共同的理论生长点。首先,它使法理学回归其名正言顺的研究对象,即“法理”。“法理”之概念、历史、载体、类型、方法、思维的研究为法理学开辟了新阵地,传统理论法学、新领域法学、法治学、政治学、自然科学中的“法理”秘密也被勘探出来。其次,它在部门法律教义学之外开垦了新的理论耕耘空间,尤其是打开了部门法律教义学回应时代和实践需求的大门。再次,它指引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共同关注“法理”,破解了“法理学无法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导”的魔咒,反驳了“法理学无用论”的陈词滥调。部门法学恰恰是检验法理学观点之力量与限度的“校场”,部门法知识也是为法理学涂抹亮色的材料。从“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成果来看,聚焦“法理”不仅打通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法理脉络,而且照亮了理论与实践互通有无的合作道路。例如,法理学与私法学在权利法理上的交汇、在体系化方法上的共识、对时代变革共同的敏感性,法理学与经济法学对经济与法治、市场与政府、公平与效率等关系之法理的共同关注,均启发了法学新的理论增长点。
另一方面,“法理主题论”解放了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双重生产力。“法理”是法治实践的理论结晶,也是法学理论的实践力量。就理论而言,“法理主题论”让理论生产摆脱了教条化的近亲繁殖,让理论向实践开放。它不仅从外部提供法律教义学的知识借鉴,而且从内在方面助推法律教义学的智识转型。法治实践、政治实践、社会实践中的法理挖掘照亮了法学的理论庄园。“法理主题论”并不把法理作为现成的教义进行演绎式加工,而是从法理萌生的土壤/实践中凝练、总结、积累法理,从法理新陈代谢的场域/实践中解释、论辩、检验法理。在这个意义上,“法理主题论”也是法理成长论。
它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们在法实践和生活实践中理性智慧的结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新的实践因素、实践领域和实践需求中更新换代、转型升级;不是不证自明的,而是在实践中越辩越明,在实践中获得锤炼,在实践中保持着生命和价值。正像徐显明教授所言:“脱掉法理学灰色的外衣,把法理学研究都转化为法治实践,法理学才是长青的。”就实践而言,“法理主题论”让实践进步摆脱了恣意和专制,让实践亲近理论。“法理主题论”不是自娱自乐,不是概念游戏或者命题组合,而是要回答实践的问题,解决实践的矛盾,服务实践的作业,与实践保持着高频率的互动。从表面看来,法治实践只是法理产生作用的场所,但实际上法治也是通过法理发挥出治理的效能。离开了法理,法律适用者就难以正确地理解和揭示特定法律在特定语境中的意义,也就难以获得所谓的“正当法律决定”。法理是跳跃在法治体系中的精灵,正是法理让法律制度、执法决定、司法裁判不但成为有效的、有力的、得到人们遵守的,而且成为有理的、正当的、受到人们拥护的,从而提升法治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新范式之于科学最能动的意义是方法上的,方法不但勾勒出由特定范式主导的学术事业的外观,而且承载着学术共同体的内在信念,决定着学术生命的品质和长度。“法理主题论”不忘“法理”之初心,牢记“良法善治”之使命,在方法上呈现出分析、建构、论证的“三位一体”以及独具特色的法理思维。
(一)以“分析”释明和深化法理
法理分析将以概念、命题、论语为载体的法理作为直接研究对象,分解其内涵,透析其价值,探究其真谛。分析的对象包括“权利”“人权”“正义”“权威”“规范”等基本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禁止即自由”“疑罪从无”“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等法理命题,以及各种具有法理意义的论述和言说。
法理是在实践中积累而成的,许多法理通过法律演进、法律移植、法律继承而为法律制度所吸收,并通过被赋予权威而具有了事实上的正当性。法理分析并不是要消解这种正当性,恰恰相反,那些呈现为语词、规则、原则、裁判等的法理载体,要在当下语境中获得普遍的可接受性,就必须通过法理分析。分析首先是释明法理,就是把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模糊的界限明晰化、杂糅的论述层次化。不过,法理分析不只是语言学意义上的分析,它也不仅是文义解释,其分析的目的主要不在于澄清语义,更重要的是分解出概念、命题和论述背后的意义,从而说明为什么这样的法理表达是正当的。
分析深化了我们对法理的理解,它不但让我们更明白法律陈述在表达什么,而且让我们更深知法律陈述为什么这样表达。比如,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法理分析既要揭示出权利承载的利益性,更要揭示出权利背后的规范性,从而让人们理解权利的正当价值,理解权利作为行为辩护理由的可能性。对“地方法制”这一实践概念,法理分析不但要说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应对宪法法律实施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则与制度的总和”的定义内涵,而且要发现“法制统一”原则的潜在意义。又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命题为例,法理分析并不限于说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要以宪法根本法地位揭示出人权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法治运行中的价值,甚至揭示出“人权是法治的目的”这个更深层次的法理。再以“法治中国”这一命题为例,法理分析必然透过“法治中国”看到新时代法治格局内在的价值目标和特定的价值意象,看到“法治中国”与“价值中国”的一致性,看到国人对正派国家与良序社会的道义期望。正是通过法理分析,法理才能脱掉概念、命题的形式外壳,表达最明确的价值内容,以法理为定语的分析绝不是价值无涉的。正如麦考密克所言:“我们越是仔细审查哈特所说的‘内在的观点’作为其规则理论的基石所起的作用,而且我们越是探究他所说的含义,就越是显得规则是以价值为基础的。”
(二)以“建构”发展和完善法理
法理建构是挖掘蕴含于法律制度、法治实践、法学言说中的法理要素,通过概念化、命题化、体系化让法理更鲜活地呈现出来。通过规则、原则、裁判等制度形态所固定的法理只是法理的局部,更多的法理泛在于制度实践和生活实践的各个方面,它们有的以言语的形式出现在法学家的学说中,有的则没有获得现实化的形式。对于分散于法学家学说中的法理言说,体系化建构的目的就是依托制度化的实在法体系,为法律人建构起共同的逻辑缜密的法理大厦,使法理有机会有能力融入有序的法体系并使其更完善。对于并没有获得现实形式的潜在法理要素,法理建构的任务就是深入法实践探寻法理,并用理论形式(概念、命题)表达出来,使法理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建构是最具创造性的,因而也是法理的生产力所在。无论是将已有的法理言说体系化,还是将潜在的法理要素概念化、命题化,法理都被创造性地发展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法理建构的过程,也是法学综合创新的过程,是法理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发展过程。通过法理建构,法实践问题被解决的同时,新的法理也被积累下来从而促进了法学的成长。例如,在德沃金所提及的经典案例“帕尔默继承案”中,法官正是在解决被继承人“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之矛盾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受益”的法理命题。通过法理建构,原创性的实践经验才能被言说、被传播、被升华。中国共产党人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创造出“法治体系”概念,从治国理政实践中概括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全球化治理理念角度提炼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均展示了法理建构的生产力。此外,法理的体系化建构,将零星的法理概念、命题、原理纳入整体的理性秩序之中,增进了法理要素之间的协作、法理与实践之间的沟通、逻辑与价值之间的融贯。同时,立足本土实践的体系化,也消解了对域外法理的教义化理解,洞悉其脉络,区分其类型,搭建其框架,使之形成一个血肉饱满的理论体系,成就一种中国自己的法理。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实施进程中,证据法、契约法、环境法、党内法规等各法学领域法理的体系化建构成果络绎不绝,有助于法学各学科建立起法理自信。
(三)以“论证”运用和践行法理
法理论证是把法理概念、命题、论语运用到法实践中,为实践主体提供合乎法理的正当性理由,同时将法理的说服力转化为法律的规范力,将法理的正当性转化为法治的权威性,将法理的自省转化为行动的自信。
法实践中的人们,无论是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还是作出法律判断、执行法律决定,都不能是恣意的,而必须以法理为理由。排他性实证主义者将法律规则视为权威性理由,并作出了理由的分类。法理并不总是规则形态的,也并非全是权威性的。但它无论是制度化为法律规则或原则,还是仅含于通说或价值共识,都将为实践主体提供或强或弱的说服理由。实践主体将这种理由带入到法实践的论辩中,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和证成,正是法理论证的自觉运用。当然,论证需要以分析、解释、体系为前提,没有前提的论证只是强词夺理,不能供给论证的分析和解释同样徒劳无功。
论证强化了法理的实践作用力,论证也使得法实践成为正当的理性实践。究竟什么样的法律行动、决定和裁判是值得尊重的?法实践不是独断的而是理性的,任何一个实践都必然会宣称自己行动的正确性,这种正确性就建立在法理论证的基础之上。正如舒国滢教授所指出的:“与行动、实践有关的法理致力于寻找现实矛盾的解决办法,获取‘理’的方法是法学家对行动背后的根据(正当之理)进行论辩。”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法理学界通过借鉴德国法律论证理论,助益于司法裁判说理,体现出司法实践对法理论证的巨大需求。然而,法律论证理论主要局限于司法领域,我们需要结合我国法治实践各环节的需要发展法理论证,让立法、执法、司法的每个环节都有法理作为正当性支撑。更重要的是,正是通过法理论证,立法理由的说明、执法者的严格执法、法官的释法说理才更有效能,法治才更显公平正义、更能深入人心、更值得尊重信仰。
反思和论证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也是运用和践行法理的两种路径。法理不仅是建设性力量,也是有力的批判武器,法理正是在反思竞争中去伪存真的,法理也是在批判矫正中推进实践发展的。例如,吕忠梅教授通过对“还原论”和“整体论”环境立法法理的双重批判,提出“以整体论明确长江流域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原则,兼顾以还原论指导具体的制度设计”的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彰显了法理反思的精神。再如,《立法法》修改后,立法对于司法解释的规制仍然失之于粗放和片面,而实现对司法解释有效且合理的规制,妥善处理好司法解释与立法以及立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均需要全面的法理反思。法理反思从反方向增强而不是减弱了法理的实践作用力,它如同高悬于实践之上的一面明镜,始终鞭策着法理的自我净化和实践的向善改进。
(四)以“法理思维”守护和维系“良法善治”
法理思维是追问法实践正当性依据、探究法实践意义的思维方式,是“良法善治”的法理意识在思维向度上的投射,因而这一思维指向的终极目标是“良法善治”,也就是“法理之治”。
我们只有从思维层面去考察“法理主题论”,这一研究范式的方法逻辑才更显现得真切明晰。正是因为“良法善治”这一根本的法理意识的牵引,分析、建构、论证等方法才能超越“纯粹认知”而保持对正当价值的敏觉。与以规则为指向的法律思维、以程序为指向的法治思维相比,以价值为指向的法理思维要求法学人在思考法律问题、化解法律矛盾、维护法律秩序时,把价值权衡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不但要能回答问题、解决矛盾、维护秩序,而且要做到“有理有据”。法理思维不满足于形式法治,还要追求实质正义。
法理为法实践提供正当性理由,实际上也就是贡献着基本的价值理念。一方面,法理彰显着法治的规律性、正当性、合目的性,滋养着良法的成长;另一方面,法理体现以人为本,促进思想认同,凝聚价值共识,指引着法实践的善治方向。比如,立法作为一种分配正义,本身必然包含价值评价,其先在于规则和结果而存在,决定了立法必然存在其自身的理性,应然存在的法理为实然的程序性规则提供判断的标准。而“什么样的制度、行为和实践是合乎法理的”,并不是由特定国家或个人的权威评判的,而是来自于价值衡量和利益碰撞之后的共识。“所谓共识,就是思想认识的最大公约数,就是各种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社会价值的最大公因子。”据此,法理思维不是独断的教义思维,而是求同存异的沟通思维,回应着人们共同的价值需要。在我国语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最核心的法理,是良法善治的根底,也是法理思维的基座。我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以道德理念锤炼良法,以美德义行催生善治,既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法理思维的实践母版。反过来说,我们运用法理思维,也就是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法律美德,守护良法善治。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新中国法学历史上的第三次革命性探索。在这场历史性际遇中,“法理主题论”必将成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最深层次的力量,砥砺中国法学的创新发展,孕育中国法学的深刻变革。
(一)催生法学知识的良性增长
法理是法学的第一生产力。“法理主题论”作为新范式,破译了当代法学知识增长的基因,将极大地提高法学生产力,使更多的知识产品从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迸发出来。更重要的是,范式更新带来的知识增长不是混乱的、突发式的,而是良性的、生长式的。
首先,它将法学的研究力量集中到面向实践、在法实践中推动法理成长、促进知识增长的中心任务上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深切地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正在推动的国家制度创新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均为法学知识的增长准备了丰沃的生产要素。实践的阔步前进将带动法理的几何级数增长,而法理的增长必将催生法学的内涵式发展。
其次,它使法学知识的增长从被动的输入性增长升级为自觉的主体性增长。过去输入性的法学知识增长带来了一定时期的法学繁荣,但紧接着而来的水土不服、排异反应反而降低了知识增长的活力,甚至不同来源的知识系统还在我国产生了激烈的内战。例如,关于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是否应该单独成编,国内理论界的争论真实再现了不同来源知识系统的冲突。而“法理主题论”面向中国本土实践需求,从实际问题出发探索更为适合的理论根据,有利于保持清醒的理论头脑,进行勇敢的理论批判,树立真正的理论自信。
再次,它将跳出法学知识无序增长的窠臼,扭开法学知识有序增长的阀门。扎根于实践土壤的“法理主题论”,避免了更多由学术冲突而导致的能量内耗,从而增进了法学知识的正向增长。关注法律和法治意义探究的“法理主题论”,设置了外在知识进入法学领域的门槛,消解了无效的竞争和劣质的研究,确保了法学知识的有用性、合法性、先进性。
(二)加快学术体系的科学构建
法理是整个法学学术体系的拱顶石。当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被定位时,它也唤醒了僵化的以法律部门为分类标准的学术体系重整,迎合了法治实践对法学学术创新的呼唤,建构起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学融合”的法学学术体系,法学学术的面貌将由此焕然一新。
我国现行的法学学术体系建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除法理学和法史学之外,其他各子学科都对应着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这样的学术格局在法教义传统深厚的特定国家和初步建立法律体系的特定时代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践价值。但当我国法治实践已经从形成法律体系转型为构建法治体系,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升华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时,这种日渐保守和封闭的学术体系就拖了实践的后腿。同样,社会实践的迅速变迁为法学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地,新兴交叉学科和跨部门法研究已成大势,局限于法律体系的学术体系已经不合时宜。
“三学融合”的新体系打破了被法律体系格式化的学科藩篱,使与实践脱钩的法学学术跟上了法治实践的前进脚步,是真正科学的体系。首先,它的科学性体现在科学把握了法现象的本体,即法律、法治和法理的“三位一体”。法律是法在生活现象中的静态直观,法治是法在社会活动中的动态实践,法理是法在价值沟通中的理性观照。它们构成了法学的三个研究对象,进而在科学空间中显现为法律、法治、法理三个基本概念、三个核心范畴、三个理论基地、三个知识体系。其次,它的科学性还体现在科学回应了法实践的三重需求,即规范性、有效性和正义性。法律学在承认现行实在法权威的前提下,对法律概念、规则、原则进行分析、解释、规整,使法律体系更为牢固、坚实、融贯,有利于保证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普遍性、可预测性。法治学致力于研究如何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关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保障等法治体系各方面、法治运行各领域、法治方式各环节,有利于优化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确保国家和社会有效治理。“法理”学追问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中的正当性根据,探究法治如何达成社会公平正义,旨在以美德支撑法律、以价值推动法治,有利于满足人们对法的正义需求。再次,它的科学性更体现在科学搭建了学科间合作交流融合的网络,有效地畅通了理论与实践互联互通的渠道。“法理主题论”不仅致力于法理学的转型升级,而且致力于各领域法理的凝练、总结和提升,致力于各层次法理的分析、构建和论证,致力于法实践各环节的法理积累和总结。在这个理论整合的过程中,中国法学必然从各自为政的精耕细作逐渐向通力合作的系统工程迈进,必然从“知”“行”分立走向“知行合一”,知识体系更为富足,学术体系更为合理,理论与实践更加良性互动。
(三)促进法学思维的成熟完善
法理开辟了法学思维的新境界。良法善治的法理意识深入到思维之境,不仅为法学思维家族增添了新成员,扩展了法学的思维领地,而且升华了法学思维的价值涵养和审美品格,让法治工作者有了更成熟的思维方式和更灵敏的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长期以来一直被当作法学思维的唯一范式,且被视为法律人的思维标志。法治思维充实了法学思维的内涵,成为法治实践领域重要的思维方式。法理思维实质是基于对法律、法治本质意义和美德的追求,对法律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基于良法善治的实践理性而形成的思维方式。从思维内容看,法律思维是用法律规范判定是非,法治思维是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而法理思维是以法理评价确保正当,法律、法治、法理分别构成了三种思维形式的出发点。但从纯粹的思维形式看,法律思维是逻辑思维,法治思维是知性思维,法理思维是理性思维。换句话说,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本质上都是思维通过法规定外在世界和外在行为,法理思维却是思维凭借法内观自身,前者是“以法为本”,而后者是“以人为本”。正如胡玉鸿教授所说:“法理或者说最为基础的法理(也可成为法律公理)应当求诸于人之本身,即从人的本性、本能、需求、情感上确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出发点。”思维从人出发,经由法,回到人本身,法理思维因而是反省式、自主式、启蒙式思维,正是到了法理思维阶段,法学思维才算得上成熟了、完美了。
(四)助推法学话语的国际共享
提出“法理主题论”是中国法学走向世界的一个契机。缺失话语权是中国法学长期的理论之痛,我们先是从苏联模式中摆脱出来,但又因为制度移植的必然要求而受到西方模式的巨大影响。可以说,中国法学界多年来从事的理论批判很大一部分都是“中”“洋”之争,说到底是“原创”与“学习”之辩。在法学传统贫瘠、法学体系残缺的阶段,移植、吸收外来的法学知识是不得已的,当然也是必要的选择。正是通过学习外来的法学知识,我们建立了法学独有的一套概念、知识、方法、原理和体系。“学习”的路是通向未来的捷径,但却不是最终的出路,我们必然要在条件具备时获得自主的发展,赢得平等的资格,而“法理主题论”恰好带来了这样的机遇。
一方面,法理研究推动了真正的法学创新。其一,中国古代法理精华有机会进入到现代法学的视域。中华文化中蕴涵着博大精深的法理精华,源远流长的治国理政历史中潜藏着值得汲取的法理资源。中国古代法理内核是“高次元”的中国法精神和价值,它将超越“低次元”的传统法制度,而产生与现代法学对接整合的能力。“法理主题论”回应了中国法理自觉的百年畅想,使中国传统法理重焕青春,走入当代法学语境,走上法理复兴之路。
其二,中国法治实践智慧有能力转化为有益的理论资源。就像朱景文教授所指出的,扎根中国土壤,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运用符合中国自身实际、更有现实解释力和理论指引力的学术话语来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独特问题,对中国法学家来说责无旁贷。法理研究的现实效果将是,我国法治实践中的好理念、好思路、好经验顺理成章地转化为具有生命力的法理概念、命题和中国特色法理话语。实践的创造力将以法理为支点转移至理论创新上来,而这也是法理初始的本源。
另一方面,中国法理创新有益于以平等资格开展国际学术对话。20世纪以来的中国法学是受西方宰制的,我们是在移介西方法学概念、原理、框架、范式、方法的基础上生存的,深陷于这些舶来品之中的我们很难跳出来寻求平等对话的资格。而融合古代法理、本土经验、外来文化的法理研究及其体系构建,或许会撕开中西平等对话的突破口。法理本身具有价值影响力、理论说服力、科学论证力,由概念、命题和论述承载的法理话语必然能够产生出无限的沟通力、感染力、影响力,从而提振中国法学在世界舞台上的法理自信。正像张文显教授最初预想的那样:“中国法理学以其得天独厚的法律文化涵养和前所未有的依法治国实践根基,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定力,正跻身世界法理学之林。”事实上,这也将成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命运。
在告别阶级斗争范式的寒冬后,我们便数着日子盼着法学的春天。苏醒后的中国法学,尝试一个又一个的研究范式,像是穿过一季又一季的花开。“权利本位论”“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全球化范式”“现代化范式”“法治体系论”伴着中国法治实践的脚步含苞而笑、层层拨开、吐露芬芳,中国法学循着世界法学的历史逻辑在“法律”“法治”的主题变奏里悄然成长。2016年11月17日,张文显教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法理与法理学”为题的讲座中说:“法理学,因其研究法理,所以称之为法理学”。这一话语撬动了对法理学的常识性理解,也点下了中国法学学术史上的一个分号。“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法理”好似落入中国法学学术之洼的一颗水晶,折射出耀眼的思想之光,也荡漾出新时代的法学故事。
张文显教授的论文《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一下子让法理学界振奋精神,“法理研究行动计划”逐步展开,“法理”从法理学领地蔓延至全部法学领域,法理研究热潮以不可阻挡之势在全国法学界铺陈开来。2019年6月15日,张文显教授在以“法理的概念”为主题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次例会上回忆道:“我们的‘行动计划’从法理的‘整体性’面向逐渐走到了‘分领域’研究,从‘初识法理’慢慢开始‘懂得法理’,从‘发现法理’渐渐学会‘挖掘法理’。这一路走来,虽然‘摸着石头过河’,边探索、边前行,但是法理研究却取得了惊喜的成果,得到了法学界同仁们的点赞和鼓励,得到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热议和支持,法理研究不仅是一个新的学术热点,也步入了法学研究的新常态。”这段深情而恳切的致辞,既是对“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真实描述,又是对“法理”研究价值的客观评价,更是对法理中国砥砺前行的铮铮誓言。再进一步说,中国法学的舞台上奏响了“法理主题曲”,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升级至“法理主题论”,我们即将坚定地迈进法学新时代。
点击二维码关注法制与社会发展微信公众平台
指导老师:苗炎
公号推送编辑:耿思远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本刊官方网站获取全文
http://fzyshfz.paperonce.org/